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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早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查会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表示同意,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2016年12月8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遵守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确保所有者权益,实施国有资产保值电子货币责任,建立健全有效地的鼓舞和约束机制,引领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构建做强做到优做到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所指经国务院许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全称国资委)遵守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全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决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互为统一的拒绝,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决市场化改革方向。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拒绝,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施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升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决与鼓舞约束紧密结合。创建与企业负责人任免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密切挂勾的差异化鼓舞约束机制。
(四)坚决短期目标与将来发展互为统一。增强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建构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结合,扎根当前、着眼将来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行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定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展开。第二章 考核导向第五条 引人注目发展质量,引领企业稳固竖立创意、协商、绿色、对外开放、分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环境和引导经济发展新的常态,大大提高经营管理,构建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第六条 侧重资本运营效率,引领企业以提升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升资本报酬、确保资本安全性,提升价值建构能力。
第七条 精确界定企业功能,引领企业在服务国家战略目标、确保国家安全性和国民经济运营、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已完成特殊任务中充分发挥最重要起到,强化国有经济活力、缩放国有资本功能。第八条 坚决创意发展,引领企业了解实行创意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强化协同创意,大力推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意,减缓科技成果转化成,提高核心竞争力。第九条 推崇国际化经营,引领企业大力稳健参予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建设,强化国际生产能力和装备制造合作,推展产品、技术、标准、服务回头过来,规范、有序参予国际市场竞争,培育具备世界一流水平的跨国公司。
第十条 完善问责机制,引领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止经营风险,避免国有资产萎缩。第三章 分类考核第十一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融合企业实际,对有所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引人注目有所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认差异化考核标准,实行分类考核。第十二条 对主业正处于充份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以强化国有经济活力、缩放国有资本功能、构建国有资本保值电子货币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报酬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领企业提升资本运营效率,提高价值创造力。
希望企业大力分担社会责任。第十三条 对主业正处于关系国家安全性、国民经济命脉的最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分担根本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以反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在确保合理报酬和国有资本保值电子货币的基础上,强化对服务国家战略、确保国家安全性和国民经济运营、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已完成根本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有助于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合理确认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亲率。分担国家安全性、行业共性技术或国家根本性专项任务已完成情况较好的企业,无类似客观原因的,在业绩考核中不予加分或降级处置。
第十四条 对公益类企业,以反对企业更佳地确保民生、服务社会、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掌控、营运效率和确保能力。根据有所不同企业特点,有区别地将经济增加值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划入年度和任期考核,必要减少考核权重和报酬拒绝。对社会效益指标引进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较好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业绩考核中不予加分或降级处置。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发展阶段、管理短板和产业功能,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考核指标。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类似事项表格管理制度。将企业分担的确保国家安全性、获取公共服务、发展最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行回头过来根本性战略项目等类似事项列为管理表格,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根本性影响的类似事项,在考核时不予必要处置。
第四章 目标管理第十七条 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国家经济建设中骨干地位起到相匹配、与做强做到优做到大拒绝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认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以下全称总体目标)。第十八条 企业考核目标值不应与总体目标相衔接,根据有所不同功能企业情况,以基准值为基础不予核定。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考核指标上年已完成值、前三年已完成值的平均值和外部因素、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认。
第二十条 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也称之为经济利润,折合)指标目标值设置为三档。第一档:目标值超过历史最差水平,或者显著好于上年已完成值且增幅低于企业总体目标。第二档:目标值不高于基准值。第三档:目标值高于基准值。
经行业对标,目标值正处于国际杰出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不转入第三档目标。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将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指标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第一档目标值,已完成后指标得评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设备程度给与特分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已完成后长时间计分。第三档目标值,已完成后扣分有限,考核结果不得转入A级。第二十二条 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工资总额支出挂勾。
第一档目标值,工资总额支出低于上年水平。超额完成目标的,按照工资总额支出管理制度可以实行尤其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工资总额支出应以不高于上年水平(目标值高于上年已完成值较多的除外)。第三档目标值,工资总额支出比上年不应有所上升。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核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已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已完成值综合确认。
各项考核目标值经对标正处于行业杰出水平的已完成后得评分;考核目标值高于基准值的扣分有限。第五章 考核实行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在国资委领导下,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的组织实行。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第二十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更改、中止和中止;(五)其他必须誓约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定程序:(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拒绝,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适当的解释材料上报国资委。(二)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展开审查,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交流后不予确认。(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定经营业绩责任书。第二十八条 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继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已完成工程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明确提出预警。
第二十九条 创建根本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再次发生较小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本性及以上脑溢血环境事件、根本性及以上质量事故、根本性资产损失、根本性法律纠纷案件、根本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根本性影响的,不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同时抄报驻本企业监事会。第三十条 经营业绩已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展开考核:(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核的财务决算数据,构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上报国资委,同时抄送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核并经审查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融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征询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已完成情况展开考核,构成考核与奖惩意见。(三)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体现。国资委将最后证实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表。第三十一条 实施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由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国资委与董事会授权代表签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依据国资委考核拒绝并融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行经营业绩考核。(二)国资委根据签定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和董事会企业考核目标已完成情况,确认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和等级。
(三)董事会根据国资委确认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融合经理层个人赴任绩效,确认经理层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不应制定、完备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奖 责第三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成A、B、C、D四个级别。第三十四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选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鼓舞收益三部分包含。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益。第三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施物质鼓舞与精神鼓舞。物质鼓舞主要还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勾的绩效年薪和任期鼓舞收益。
精神鼓舞主要还包括给与任期通报表彰等方式。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融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认。
第三十八条 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行按月实派发。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不予调整,有关办法自行制订。
第三十九条 任期鼓舞收益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多达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认。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发给绩效年薪。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发给任期鼓舞收益。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认,有助于冲破差距。分配方案报国资委审查备案后继续执行,同时抄送驻本企业的监事会。第四十二条 对获得根本性科技创新成果、分担根本性专项任务和社会参予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与特分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经营业绩杰出及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国际化经营、节能减排方面获得突出成绩的,经国资委审定后对企业不予任期鼓舞。第四十四条 倒数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且无根本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不予调整。第四十五条 企业再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委根据明确情节给与降级或者加分处置,并适当扣发或就其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涉及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鼓舞收益;情节严重的,给与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展开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收押司法机关处置:(一)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涉及负责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根本性决策犯规、较小及以上生产安全性责任事故、根本性质量责任事故、根本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根本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境外恶性竞争,导致根本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七章 所附 则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再次发生清产核资、升格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更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涉及内容。第四十七条 中央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组组长)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本入股公司、被吞并企业中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考本办法继续执行。明确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认。第四十九条 对新的重新组建仍未转入长时间经营、主要专门从事专项技术研发的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实施一企一策。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考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订明确规定。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管理说明,明确实施方案自行制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其第30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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